根據《河北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>辦法》規(guī)定,我院自2018年2月1日起試行臨床用血費用直接報銷政策。具體內容如下:
【報銷對象】
凡在廊坊市參加過無償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,且在廊坊市轄區(qū)所屬醫(yī)療機構用血的均為報銷對象。
【報銷標準】
1、根據河北省物價局、河北省衛(wèi)生廳《關于制定我省公民臨床用血收費標準的通知》及《河北省省內異地用血報銷工作實施方案(試行)》文件規(guī)定,按照實際用血品種和用血量報銷用血費用;
2、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1000ml以內的,可報銷本人獻血量三倍的用血費用。
3、無償獻血者配偶及其父母、子女用血后,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報銷用血費用;
4、無償獻血者累計獻血量達到1000ml,其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。
5、省內異地血費報銷:①省內異地報銷:無償獻血者及獻血家屬用血后,到當地采血機構報銷,報銷時依據相關手續(xù)實現網絡直報。通過全省采供血信息網絡無法查到獻血者相關獻血信息的,需要到獻血者采供血機構報銷。②若獻血者在當地醫(yī)保或者新農合已經報銷,其中也包括血費,如果獻血者符合條件,資料齊全也可以享受血費出院直報,兩者不發(fā)生沖突。
6、暫不支持省外血費報銷。
【報銷憑證】
報銷人治療完畢后報銷血費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:
(1)《無償獻血證》及復印件(復印件應含姓名頁及獻血記錄頁、用血頁);用血發(fā)票及復印件;
(2)用血者用血費用清單票據原件及復印件(如在其他單位先行報銷的,可提供加蓋醫(yī)院公章的復印件),如包含用血明細的發(fā)票、明細單、出院小結等;
(3)獻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證、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
(4)如為配偶或父母、子女用血的,還應提供用血者與獻血者的關系證明(如戶口本、結婚證、派出所等戶籍部門開具的關系證明等)。
【報銷步驟】
報銷人攜報銷憑證到醫(yī)院輸血科(7號樓2層215室)→輸血科人員審核→報銷人攜審核后的用血報銷憑證到醫(yī)院辦公室(6號樓1層)蓋章→醫(yī)院的收費處結算窗口進行用血費用的減免。